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9號被告乙○○上訴人(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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