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麗芬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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