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7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周賢
被   告  張辰驊 (即 張福順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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