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債權人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宗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黃俊偉 、鍾菀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滯納金161,269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滯納金計算式。㈣請說明水費、電費用戶人均為「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而瓦斯費用戶人為「佳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本件債務人「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不一致,請說明不一致原因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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