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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