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正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正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1月1日執行完畢,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8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於90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5月1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11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①以102年度審易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嗣經103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開3罪接續執行,於104年2月1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4年4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12月17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8)日下午3時許,為警在桃園市○鎮區○○路○○○號前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105年6月17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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