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梁銘宏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A女、B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除已繳2,650元外,其餘1,3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