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告 蔡素宇
楊寶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告 楊燿州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楊豐吉
楊招幸 楊寶琴 楊三慧 冬條春冬嘉銘 冬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