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秀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香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6月6日裁定限令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含補正上訴狀具狀人之署名或簽章),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