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耿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耿彰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及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迭著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許耿彰於部分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於數罪情形,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並為不同數額易科罰金之宣告,上開數罪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如何特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標準,法無明文,惟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合於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自由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者,於定應執行刑時,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3年12月21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各罪及所定執行刑均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該應執行刑擇有利於受刑人之金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懿庭附表┌────────┬────────┬────────┬────────┐│編號│1│2│3│├────────┼────────┼────────┼────────┤│罪名│賭博│妨害自由│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間某日至103│102年12月30日│101年間某日│││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69、3470、││年度案號│偵字第3343、5168│3471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14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2.08│106.04.13│├───┼────┼────────┼─────────────────┤││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1429號│││判決├────┼────────┼─────────────────┤││判決│103.12.21│106.04.13(判決未宣示,106.04.26為│││確定日期││檢察官收受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11號(編號│││執字第166號│2-13號嘉義地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0│││(已執畢)│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間某日│102年8月間某日│102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69、3470、3471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4.13│├───┼────┼──────────────────────────┤││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判決│106.04.13(判決未宣示,106.04.26為檢察官收受判決日期│││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11號(編號2-13號嘉義地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間某日│102年8月間某日│102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69、3470、3471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4.13│├───┼────┼──────────────────────────┤││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判決│106.04.13(判決未宣示,106.04.26為檢察官收受判決日期│││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11號(編號2-13號嘉義地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間某日│102年3月間某日│102年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69、3470、3471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4.13│├───┼────┼──────────────────────────┤││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判決│106.04.13(判決未宣示,106.04.26為檢察官收受判決日期│││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11號(編號2-13號嘉義地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罪名│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469、3470│││││、3471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4.13│││├───┼────┼────────┼────────┼────────┤││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判決│106.04.13(判決│││││確定日期│未宣示,106.04.││││││26為檢察官收受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字第2611號(編號│││││2-13號嘉義地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