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代理人 張伶伊 相對人達錩鋼鐵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達錩鋼鐵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達錩鋼鐵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民國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證一)。查相對人代表人 陳玉秀 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死亡,已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業務,陳玉秀之法定繼承人 李淑惠 等12人皆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除有礙公司業務之進行外,亦使聲請人送達核定稅額繳款書及後續稅捐稽徵文書,無法完成法定程序,實有依法選任清算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暨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因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身分,故聲請鈞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俾利辦理稅捐文書送達及執行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固有明文。
三、然查相對人達錩鋼鐵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此有高雄市政府106年10月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65128200號函在卷可證,而因達錩鋼鐵有限公司之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達錩鋼鐵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陳玉秀亦已於105年8月8日死亡,達錩鋼鐵有限公司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達錩鋼鐵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案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聲請本院選派達錩鋼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選派 方浩鍵 律師為達錩鋼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則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已屬無必要,其聲請並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