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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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