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被告甲○○
林素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原聲請對借款人甲○○及連帶保證人林素珍核發支付命令,雖僅有被告甲○○具名聲明異議,然據其異議狀內所載之事由並非僅基於個別之原因而為抗辯,其聲明異議效力亦應及於連帶保證人林素珍,故併將林素珍列為本件之被告,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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