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岱鞍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事務所、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依第二項說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各原告並請按其各自的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查報或補正之內容:㈠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請求被告返還之證據價額為何?係請
求返還予全體原告或部分原告?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之不當得利數額(須計算出具體數字)。
㈢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及乙○○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
㈣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乙○○、丙○○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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