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貳仟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宗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