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之罪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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