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333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