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上訴人 李宗耀
李宗憲 李彥霆 李彥徹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李宗憲
范憶芬 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惠子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景儒李景晶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準用第八百二十一條、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計算。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為同一土地,價額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一0五年間)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三百元、土地面積(一一三平方公尺)及涉訟應有部分比例(四00分之二二)計算,核定為六百九十九萬三千七百四十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三百元,乘以「土地面積」一一三平方公尺,乘以「涉訟應有部分比例」四00分之二二);建物部分按財政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所示價額(見卷㈠第三六頁),附表㈠②部分核定為三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七元,附表㈡②部分核定為四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三元,附表㈢1②、2②、3②部分核定為十一萬三千零四十元,合計價額為八十七萬三千三百六十元;以上土地及建物價額共核定為柒佰捌拾陸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附表:不動產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詳目┌──┬───────┬────┬──┬────────────┐│編號│登記日期│現登記之│移轉│不動產標示│││收件字號│所有權人│原因││├──┼───────┼────┼──┼────────────┤│││││①臺北市○○區○○段一小│││一0四年四月二│││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十四日│││圍四00分之一之土地││㈠│--------------│李宗憲│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二號、門│││104年中正二字│││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第014180號│││路二段五號二樓、權利範││││││圍一00分之九九之房屋│├──┼───────┼────┼──┼────────────┤│││││①臺北市○○區○○段一小│││一0四年四月二│││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十四日│││圍四00分之一之土地││㈡│--------------│李宗耀│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四號、門│││104年中正二字│││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第014180號│││路二段五號七樓、權利範││││││圍一00分之九九之房屋│├──┼───────┼────┼──┼────────────┤│││││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圍四00分之十之土地││1││李宗耀│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權利範圍十分之一之房屋│││├────┼──┼────────────┤│││││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一0四年八月十│││圍四00分之五之土地││2│四日│李彥霆│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㈢│--------------│││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104年中正二字│││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第028560號│││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之房││││││屋│││├────┼──┼────────────┤│││││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圍四00分之五之土地││3││李彥徹│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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