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艷純王文和 之繼承人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 林承烽林正強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19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浩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