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 黃坤聲 被告 王亞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0年6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