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8號原告 陳惠澤
陳惠邦 陳惠南 陳惠慶高 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仁 陳信宗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37、39、40、41、42、43、1307、1308、1309、1310、1311、13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