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9號原告 陳文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來竹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紅色所示面積12
0平方公尺建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
1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陳來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