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 林尚毅
林政毅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被告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到補費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另原告雖曾於106年10月18日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出抗告,亦因經本院通知繳納抗告費逾期未繳納而經本院駁回抗告。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