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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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935號被上訴人即 張愛如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華特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阮以真 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00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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