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12號上訴人 陳臣雄
陳臣義 陳麗華陳麗玉 陳美雪 陳文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
陳宜鴻 律師被上訴人 林良雄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複代理人 林垕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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