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號被告 詹勳騰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辯護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
812號),聲請停止具保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勳騰已在偵查中及準備程序中對於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自白,有爭執者僅被告持有之搖頭丸係供己施用或販賣,然此部分不涉及證人之傳喚或詰問,是惟一羈押之理由僅在被告所犯是重罪,逃亡可能性較高而已。被告並無前科,亦坦承犯行,被告並無管道及能力逃亡,且同案被告有情節更重大,亦有准許交保,被告羈押顯然無必要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詹勳騰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100年1月5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而本案於10
0年3月4日業已言詞辯論終結,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然無羈押之必要,並諭知以新台幣25萬元交保,是聲請人前開具保免予羈押之請求,本院已無審究必要,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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