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848號聲請人 吳正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 馨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 立馨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完整之護照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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