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5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美津 律師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6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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