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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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87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興雄 即私立翔安美語珠心算短期補習班、私立吉堡托兒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營利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