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陳惠強
(甲○○
樓乙○○己○○丁○○戊○○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上午11時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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