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