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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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五號
原告丙○○
送達代收人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專屬行使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以行使親權之被告對子女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等情,向本院提起宣告停止被告親權之訴,而行使親權之被告甲○○住所地在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三樓,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B法官林玉珮~B法官王美婷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