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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