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被   告  陳小菁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六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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