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佑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