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52號
108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順吉指定辯護人黃正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361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2300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8339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莊順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莊順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使用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毒品交易之工具,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陳文忠 、曾 瑞銘 、 梁寶貴 。嗣於107年5月2日,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之1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莊順吉所有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而查獲。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2號本訴案件中證人陳文忠、 曾瑞銘 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5號追加起訴案件中證人梁寶貴、曾瑞銘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被告莊順吉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經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以下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除上開已論述部分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或同意做為證據使用,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認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認定上開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證人陳文忠、曾瑞銘、梁寶貴之犯行,辯稱:伊與證人陳文忠間只是代購毒品,與證人曾瑞銘間是合資購買,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間並未與證人梁寶貴見面云云。
㈡按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觸犯販賣毒
品罪;苟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若無營利之意圖,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者取得供施用毒品之目的,而出面代購,或共同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及分受毒品,則屬應否成立施用毒品罪或其幫助犯之範疇,三者行為互殊,且異其處罰。又毒品交易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風險,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基於營利之意圖,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幫助施用情形等同視之,仍應論以販賣毒品罪。復按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皆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販賣毒品罪責。基上可知,毒品交易時間、交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而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被告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而於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方立場而代為聯繫購買來加以判斷。若被告接受買主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買賣金錢後,以己力單獨而直接將毒品交付給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了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藉以維持其本身直接與買主為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縱使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交易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以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應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自無從認係立於買方立場而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又此情因上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無疑。經查:
⒈證人陳文忠之證述如下:
⑴其於偵查中證稱:「(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是何人使
用?)是我的,都是我在使用,我用1年多了。【(提示106年10月16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個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是要叫莊順吉幫我購買毒品。(但譯文的內容並沒有委託之意?)是沒有。(你的回答是何意?)我找莊順吉就是要買毒品。(當天經過?)我先打給莊順吉,當時我是在家裡,我問莊順吉「有辦法趕嗎」,是問他有藥嗎,莊順吉這通通話後,他就到我家附近小公園給我一包安非他命,但是當場沒有收錢。第二通是莊順吉打電話給我,是跟我要錢的,我跟他說我還在公司,我老闆不在,因為我跟老闆有借了新台幣(下同)1,000元,後來莊順吉也是到我家附近的公園跟我收1,000元,我記得收錢是晚上12時多。(所以106年10月16日這一次,是莊順吉先到你家附近的公園給你安非他命,後來他再跟你要錢,跟你收1,000元?)是。【(提示106年11月16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個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
(依這三通的通話,是一個連續的情況,這三通通話的目的是什麼?)也是要跟莊順吉拿藥的。(你有一句話是說「錢要跟你買的欸」是指買什麼?)就是買安非他命。(當天經過?)我跟莊順吉聯絡之後,約在下午14時許左右,我們約○○○區○○路○○○巷內的公園石桌旁邊交易,莊順吉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給他1,000元現金,交易完後,就各自離開了。【(提示107年1月20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二通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也是要跟莊順吉買安非他命。(你譯文中有講到『要處理啦』,是指處理什麼?)就是指安非他命。(當天經過?)這通是我打給他,我跟他說我在家,所以我們後來約在開山路127巷公園石桌旁,莊順吉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給他1,000元,交易完之後,就各自回家了。【(提示107年1月26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四通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也是要跟莊順吉買安非他命。(你譯文中有講到「有方便嗎」,是指什麼方便?)是看他有無安非他命。(當天經過?)這通是我先打給他,我們後來約在開山路127巷公園石桌旁,見面後,莊順吉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給他1,000元現金,交易完之後,就各自回家了。(這一次是現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之後再給錢的呢?)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提示107年1月31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二通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也是問他有無安非他命。(你譯文中有講到「有方便嗎」,是指什麼方便?)就是指有無安非他命。(當天經過?)這通也是我先打給他,我跟他說我在家,因為我家就在石桌附近,所以也是約在開山路127巷公園石桌旁,莊順吉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給他1,000元,交易完之後,我就回家了。【(提示107年2月8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二通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也是要跟莊順吉買安非他命。(你譯文中有講到「蘋果」,是指什麼?)就是指2,000元的安非他命。(25是什麼意思?)他說2,500元。(當天經過?)我也是有跟他處理到2,000元的安非他命,因為我們都講好,都是在石桌那邊交易,所以電話講完後,我就在石桌等他,莊順吉騎機車來,他到了之後,莊順吉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給他2,000元,交易完之後,我就回家了。(你跟莊順吉是單純購買,還是合資購買?)單純找他購買。」等語(見本訴偵卷第260-264頁)。
⑵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剛剛有回答律師說你有拜
託被告幫你拿毒品?)有。(你意思是說需要毒品時就會找被告嗎?)是。(為何需要毒品要找被告而不找別人,當時有何理由與原因?)因為我知道他有在吃,也有地方可以拿到毒品。(所以你知道被告有在吃毒品,他自己也有管道可以拿到安非他命?)是。(被告有無告訴你,其藥頭如何聯絡、名字?)沒有。(被告有無跟你說,請你自己去聯絡藥頭,把錢交給藥頭,他不想經手這些事情?)沒有。(你拜託被告拿毒品時,被告都如何處理?)我錢拿給他,他就幫我處理。(所以每次你都是親自拿錢給被告嗎?)是。(毒品都是被告親自交付?)是。(為何你需要安非他命時,你不自己去找被告的上游,而要透過被告,你當時想法、理由為何?)我不知道他上游是誰,我要怎麼去找。(所以你完全都不了解?)不了解。(106年10月16日上午12時25分,0000000000是否是你電話?)是。(當時對話有提到「 吉哥 」、「藥仔這裡」,是否在講毒品的事情?)這一條我不太清楚。(這天下午11點,你們還有講到1千元,還有提到「老闆不在,昨天有講好要拿1千元給我」,這是講毒品的1千元?)是。這是我先給他欠,說那天晚上要拿錢給他,但我老闆沒有借我錢。(這1千元是講106年10月16日上午12時25分那一次,你跟被告買毒品欠的錢嗎?)是。(106年10月16日被告究竟有無把毒品給你?)有。是先拿毒品,錢我後補給被告。(錢後來有給嗎?)有。(當時是在何處交易,地點為何?)不太清楚。(偵查中你提到當時是在家裡,你跟被告問說有辦法趕嗎?你意思是問他有藥嗎?他就到你家附近的小公園給你安非他命,但當場沒有收錢,之後才打電話跟老闆借錢,之後他才跟你收錢,是否如此?)對。(偵訊中所述實在?)對。(所以這一次有交易成功,只是錢比較晚付?)是。(106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3分的譯文,及同天上午11時45分,至下午2時18分,這三通譯文,是否在說你要跟他買毒品?)對。
(講到「石桌」這一通,後來有無買到?)有。(這一次是用多少錢買?地點為何?)錢不太清楚,石桌是我們家附近小公園。(是否開山路127巷內的公園?)對。(所以譯文中提到的石桌,是否都是開山路127巷內公園的石桌嗎?)對。(是否常常在石桌那邊交易?)是。(你對交易價格記不清楚,偵訊中檢察官有把這三通電話提示給你確認,你當時說在石桌交易,說被告有給你1包安非他命1千元,交易完就各自離開,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跟被告交易的過程,有無跟被告去找過藥頭?)沒有。(都是直接跟被告交錢及拿毒品?)是。(關於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6,與你了解的情形有無不同?)正確。(交易方式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記載都是說被告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你所持用的0000000000電話聯繫見面後,被告就在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所載時間、地點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以1,000元之價格賣給你,編號6部分是交付2,000元,與你暸解的情況是否如此?)是。(所以你們交易金額不是1,000元就是2,000元?)嗯。(你跟被告講的方式是你需要毒品,被告再拿毒品給你,只是你沒有去過問他哪裡拿到毒品,只是你後來都有拿到毒品?)對。(你會否去管說他有無賺你的錢?)不會,因為我只需要毒品而已。(被告每次拿毒品給你,是都已經包好一包給你,還是會拿一些起來之後再給你?)包好一包。(你方才有說,你都是拿到被告給你的毒品,我剛才也跟你確認過你不知道他是如何拿到毒品,有無問過被告是用多少錢去跟誰拿到多少量的毒品,這部分你有無過問?)沒有。」等語(見本訴院卷第242-250頁)。
⒉證人曾瑞銘之證述如下:
⑴其於偵查中證稱:「【(提示106年12月1日0000000000
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個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是要跟莊順吉買毒品。(當天經過?)是我先打給莊順吉,第一通裡面說「要麻煩你啦,那個啦」是指安非他命,一開始他說沒有,沒有多久,他又打電話說又有了,之後我跟他約在我大同路一段46巷23號的樓下見面,見面之後,我拿500元給他,莊順吉拿一包安非他命給我,我不知道多重,交易完就各自離開。【(提示106年12月11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個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是要跟莊順吉要毒品,這次有跟他買。(當天經過?)我先打給莊順吉,他一開始說沒有,後來他又說要處理給我,過了快半個鐘頭後,我打給莊順吉,他跟我說「快好了」,當時我在46巷23號住處樓下等他,後來莊順吉有來,他有拿安非他命一包給我,給完他就離開了,我後來有給他500元。(但你今天在警察局說是莊順吉給你免費給你施用?)當天沒有給他,是隔天我要上班前,莊順吉在我家樓下等我,他知道我早上7時多要上班,所以我見到他,我就給他500元。(但才一個晚上,你就生出500元?)因為我早上出門前,我女朋友都會給我錢去吃飯,所以我早上才有錢。【(提示106年12月26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個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我是跟莊順吉要安非他命,這一通裡面有講「救我」,我記得這一通是跟他要安非他命,他沒有收錢。(當天經過?)這一天他給我二次安非他命,第一次是第一通我打完之後,當時我本來在家裡,他先跑來我家,跟我說沒有東西,後來我跑回生產路加班工作,莊順吉有跑到生產路的工地跟我說,他放了一個玻璃球瓶,裡面有安非他命一點點,放在我的信箱上面,他就離開了,他說要去找,這一次我很清楚。第二通是晚上7時多,我回到家打給莊順吉,說要請他幫我找安非他命,因為他給我的玻璃球我有施用,只是不夠,所以我又打給他,打給他之後,他有先來我家,我先給他500元,他說要拿東西,後來他又來我家樓下,拿安非他命一包給我。(所以106年12月26日這一天,莊順吉總共拿了一個內有安非他命的玻璃球放在你的信箱,之後收了你的500元之後,又拿了一包安非他命給你?)是。(這500元是包含了這二次的安非他命?)是。(你這次的印象很清楚?)是。因為我沒有玻璃球,這一次他有給我玻璃球。【(提示107年1月28日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這個是何人跟何人的通話?】這是我跟莊順吉的通話。(你在警察局有聽過錄音?)有。(譯文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該通通話的目的?)我是要跟莊順吉買安非他命。(當天經過?)莊順吉跟我說「要跟 鳳清 拿」,之後莊順吉又打給我,叫我開門,我就下樓,他就拿一包安非他命給我,我拿500元給他。(你以上所說的有付錢給莊順吉的部份,是單純跟他買安非他命的,還是合資購買的?)他怎麼找我不知道,反正我就是給他500元,我是單純想要跟他買而已,我給錢,他就給我一包安非他命。」等語(見本訴偵卷第320-325頁)。
⑵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提示警卷第43至47,偵卷第32
5至329,106年12月1日下午6時07分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電話是否你的?)對。(上開三通譯文,這是編號七106年12月1日你跟被告的通訊監察譯文,你要麻煩貨是在說要跟他拿毒品嗎?)對。(是你單純要跟他買毒品嗎?)是。(因為電話中沒有提到要各出500元,所以是你單純跟他買毒品?)對。(提示警卷第44頁通訊監察譯文,106年12月11日下午8時54分11秒有提到,他說他要過去處理,你說還沒好,快好了,在樓下等,下午9時29分24秒第二通你說要去樓下等他,這也是要跟他買毒品嗎?)沒有印象。(偵訊中你跟檢察官說當時是你先打給被告,被告一開始說沒有,後來過半個鐘頭,你打電話給他,他就說快好了,你就在大同路一段46巷23號樓下等他,後來莊順吉有來拿一包安非他命給你,給完之後你後來給他500元,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當時在檢察官面前是憑印象照實講嗎?)是。(你跟莊順吉買毒品,都是被告送到你家樓下?)對。(因為這邊你也沒有提到說要如何出錢一起買,這是你單純跟他買?)對。(警卷第45頁,起訴書編號9,106年12月26日下午7時27分49秒,你說救一下,他說還沒他在忙,106年12月26日下午9時46分59秒之後你又一直問說有嗎?他說他馬上過去,這是你很急請他拿毒品?)這可能是我沒有錢,我叫他請我。(你在偵查中你說106年12月26日這天,他有給你兩次安非他命,第一次打完電話之後你在家裡,你當時本來在家裡,莊順吉到你家跟你說沒有東西,後來你回去生產路加班工作,被告就去你生產路的工地跟你說他放了一個玻璃球瓶,裡面有一點點安非他命在信箱上,之後他就離開了,這一次你還說你記得很清楚。第二通是晚上7點多,你回到家打電話給被告,請他幫你找安非他命,因為他給的玻璃球不夠用,所以你打7點多這一次之後,他再給你第二次,你又再給他500元,過程是否如此?)可能是,我忘記了。(所以之前記憶比較清楚嗎?)記憶是有這次。(所以他拿了兩次安非他命給你,一次放在玻璃球裡面?)是。(那一次是否沒有跟你收錢?)沒有。(你說七點多這一次不夠,因為他給的很少,所以你又跟他打電話說還要,他說他馬上過去處理,他又給了你一次?)是。(確定嗎?)是。(這一次有拿錢嗎?)有,500元。(這你也可以確定?)是。(這是合資嗎?因為你說印象很深刻,他拿一個玻璃球?)這次是我出500元單獨跟被告買的。(警卷第48頁,107年1月28日上午3時25分、4時3分通訊監察譯文,起訴書編號十,他說他要去鳳清那裡,你說現在嗎?他說好,後來他叫你來開門,你就說好,他叫你開門,你說好,你有無印象說什麼,是否買毒品?)我不知道,忘記了。(你於偵查中檢察官提示譯文給你看,你跟檢察官說被告當天跟你說要跟鳳清拿,後來被告就打給你叫你開門,你就下來,因為他有說來開門一下,你下樓之後,他就拿一包安非他命給你,你就拿500元給莊順吉,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這次你們是合買,還是你單純跟他拿?)我都是拿500元,他有時去向別人拿,我都不知道。(是否知道鳳清是誰?)我不知道。(他有無說鳳清是藥頭還是什麼?)都沒有。(所以剛才給你看的這些譯文,你跟他對話都是你拿500元給他跟他買毒品?)對。(你單純自己要施用的情形?)對。」等語(見本訴院卷第256-261頁)。
⒊證人梁寶貴於偵查中證稱:「(莊順吉第一次賣給你毒品
的時間從何時開始?)106年,我在中秋節之前認識莊順吉的,約106年10、11月間開始,最後一次是107年3月8、9日。(交易地點?)曾瑞銘位於大同路的家裡。(你都用什麼方法跟莊順吉聯絡?)我都叫曾瑞銘打電話給他。
(買的毒品種類都是安非他命?)是。第一次1,500元、第二次1,800元,之後漲到2,500元,數量都是半錢,其中有兩次沒有這麼多量。(你為何要透過曾瑞銘跟他聯絡?)因為我跟他不熟。(你自己沒有莊順吉聯絡方法嗎?)到最後我才知道他的電話號碼。(你買了安非他命之後,都是在曾瑞銘家中跟他一起施用?)我都帶走。我有在曾瑞銘家中施用過毒品,至於用過幾次我忘了。」等語(見追加起訴偵2卷第118頁)。
⒋證人曾瑞銘於偵查中證稱:「(你們與莊順吉聯絡後,他
馬上就有貨給你,或是還要向別人拿貨?)有時候馬上給我們,有時候還要去跟人家調。(是否知道他的上手是何人?)不知道。(梁寶貴是否知道莊順吉的上手是何人?)不知道。(莊順吉說他的藥頭叫 鄭風清 ,是否認識此人?)我不認識。(莊順吉拿藥給你與梁寶貴,都是拿去大同路你住處?)是。(你們會一起施用?)是,莊順吉也會跟我們一起施用,莊順吉所施用的安非他命,是我跟梁寶貴請他的。(你們若要向他買毒品,是你或梁寶貴跟莊順吉聯絡?)都有。(0000000000是你以前在用的門號?)是,現在沒有用了。(梁寶貴也會拿你的手機打給莊順吉,要向他買毒品?)是。(所以這個門號有時候是你用,有時候是梁寶貴在用?)對,但他比較少用,當時是他自己沒有帶手機,所以借我的用。【提示106年11月16日下午1點51分57秒至同日下午2點7分32秒,0000000000跟0000000000的通訊監察譯文)這通電話是梁寶貴與莊順吉的對話?】是,當時我在梁寶貴的旁邊。(那段時間梁寶貴住院?)是,他脖子開刀。(這次是梁寶貴要跟莊順吉買安非他命?)是。(所以這次出錢的人是梁寶貴?)是。(他向莊順吉買1,000元?)是。(這次莊順吉確實有拿安非他命去你家裡給你及梁寶貴?)是。(拿到之後你們3人一起施用?)是。(所以是梁寶貴請你們兩人用的?)是。」等語(見追加起訴偵1卷第33-35頁)。其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並不認識被告的藥頭,雖然見過「鳳清」,但沒有其聯絡方式,也不知道如何聯絡,都要透過被告才能聯絡到藥頭,被告也沒有提供聯絡方式等語(見追加起訴院卷第239-240頁)。
⒌依據證人陳文忠、曾瑞銘、梁寶貴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於
接受買主即證人陳文忠、曾瑞銘、梁寶貴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係以己力單獨而直接將毒品交付給買主,並收取買賣價金,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了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藉以維持其本身直接與買主為毒品交易之適當規模,甚為明顯;縱使被告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交易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以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
依上開說明,應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且因上游毒販與買主即證人陳文忠、曾瑞銘、梁寶貴之間並無直接關聯,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被告自己1人之單獨販賣行為無疑。
㈢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
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又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政策,應為大眾所熟悉。再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況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而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本院已依上開證據相互勾稽,認定被告以如附表一所示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文忠、曾瑞銘、梁寶貴,雖無法明確計算被告販賣毒品可得之利潤,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承上開毒品交易後,陳文忠、曾瑞銘、梁寶貴會取一些毒品供其施用等語(見本訴院卷第31、37頁、追加起訴院卷第70頁)。揆諸前開說明,參以取得毒品之成本需費不貲,販毒之行為復極具風險性,則被告在與證人陳文忠、曾瑞銘、梁寶貴無特別深厚或親密之交情下,自無同價量轉讓毒品自負風險之理,足認被告前開販賣毒品犯行,無非係欲藉以從中賺取量差,主觀上有從販賣毒品中賺取量差利益之營利意圖,洵堪認定。
㈣此外,復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本案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所謂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指避免發生因累犯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審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性質相似之罪,被告未因前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再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被告從前案施用毒品進階到販賣毒品,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本院權衡以上各情後,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予以加重其最低本刑,尚符罪刑相當原則,並未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自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情事。故就被告於本案所犯之各罪,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除本罪最重本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予以加重其刑。
⒉按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
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就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而言。至於被告形式上是否承認罪名,或對阻卻責任、阻卻違法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仍不失為自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目的,客觀上有將標的物賣出,其犯罪行為即為完成。而所謂「賣出」,衡諸市場交易法則,形式上以有價金之交付及標的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查:
⑴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而由本院訊問時,就如附
表一編號2至7、9至10所示犯行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18-19頁);另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於偵查中亦坦承:「(106年11月16日的模式是不是也這樣?)是,我都是打電話給藥頭 鄭鳳清 ,然後我去向梁寶貴拿錢,我再去新建路向鄭鳳清拿毒品,然後我再拿去給梁寶貴,然後再與他一起施用,梁寶貴會請我施用。」等語(見追加起訴偵1卷第27頁),堪認已就販賣毒品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
⑵又被告於本訴起訴移審經本院訊問時復供稱:「(起訴
書附表編號1至6的時間、地點,你是否有販賣安非他命予陳文忠?)我們都是一起吸的,因為陳文忠不認識藥頭,陳文忠在樓下等,我上去跟藥頭買毒品,買回來之後,我和陳文忠到陳文忠家一起吸食,陳文忠會拿部分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我,與我一同吸食。(起訴書附表編號7至10的時間、地點,你是否有販賣安非他命予曾瑞銘?)曾瑞銘打電話給我,我就去曾瑞銘家問他說什麼事情,他說請我幫他拿毒品,我就打電話給藥頭,如果藥頭在的話,就會叫我過去,我就過去拿,錢是曾瑞銘先拿給我我再拿給藥頭。買回來的安非他命也是我和曾瑞銘一起施用,我只用一點點,大部分曾瑞銘留著。安非他命是曾瑞銘請我的。(就陳文忠的部分,錢是誰出的,被告有無出錢?)是陳文忠出的錢,我都沒有出錢,他有分一點給我吃。(就曾瑞銘的部分,買毒品的錢是誰出的,你有無出錢?)曾瑞銘出的,我沒有出到錢。」等語(見本訴院卷第29、31、37頁)。另被告於追加起訴準備程序中供稱:「(你拿給藥頭的錢是多少?)1,000元,他們給我1,000元,我就拿1,000元給藥頭。(你當下是拿多少的安非他命?)0.9。(你這次拿了甲基安非他命給曾瑞銘,你有無跟曾瑞銘、梁寶貴一起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等語(見追加起訴院卷第70頁)。被告顯已就其主觀上從量差中牟利之意圖及事實,客觀上有價金之交付,及標的物甲基安非他命之交付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參諸上開說明,堪認被告於審理中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犯行業已自白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⑶綜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7、9至11所示犯行,於偵
查及審理均自白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⑷至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被告固於本院審理中曾自
白犯行,惟於偵查中則否認犯行(見本訴偵卷第403-407頁),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併予說明。
⒊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而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且被告供出之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間,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本案販賣之第二級毒品來源均係綽號「風清」、「清仔」即鄭鳳清等語。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據覆稱:「鄭鳳清案係經警執行莊順吉通訊監察過程中所查獲,並非經莊順吉供述而查獲。」等語,有該署107年7月30日南檢銘篤107偵9416字第1079029819號函1份在卷可稽(本訴院卷第101頁);再經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據覆稱:「被告莊順吉販毒一案,係本分局聲請通訊監察查獲,莊順吉於警詢時,雖供稱其毒品來源為鄭鳳清,惟本分局於通訊監察期間,早已得知鄭鳳清為其上游藥頭,並持續蒐證佈建,因而循線查獲,併此敘明。」等語,有該局107年12月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70575213號函1份在卷可憑(見本訴院卷第183頁)。準此,本件並無因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尚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300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康危害甚烈,竟貪圖不法
利益而販賣毒品予他人施用,擴大毒品危害範圍,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敗壞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應予相當之刑事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之對象人數、次數、販毒數量、犯罪所得數額,暨其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洗碗工、月薪8,000元至9,000元、已婚、1名子女已成年、需扶養母親支付安養費用之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著有明文。又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在於消除行為人或第三人的不法獲利,具有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且任何人均不得坐享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投入犯罪之成本不值得保護,故而販賣毒品所得無論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被告於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之對價,雖未扣案,惟業經被告實際取得,均屬被告犯本件販賣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不詳廠牌之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枚),係被告供聯繫本件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錢鴻明追加起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莊順吉販賣毒品一覽表┌──┬────┬──────┬──────┬───────┬──────────┬────────────┐│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種類、金額│交易方式│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數量│││├──┼────┼──────┼──────┼───────┼──────────┼────────────┤│1│陳文忠│106年10月16│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日上午12時25│開山路127巷│包新臺幣1,000│行動電話與陳文忠持用│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分,通完話後│內公園│元│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某時│││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安非他命1包,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售予陳文忠,陳文忠於│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同日晚間,再給付現金│追徵其價額。│││││││1,000元予莊順吉。││├──┼────┼──────┼──────┼───────┼──────────┼────────────┤│2│陳文忠│106年11月16│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日下午2時18│開山路127巷│包新臺幣1,000│行動電話與陳文忠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分通話後某時│內公園│元│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安非他命1包,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售予陳文忠,陳文忠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給付現金1,000元予莊│追徵其價額。│││││││順吉。││├──┼────┼──────┼──────┼───────┼──────────┼────────────┤│3│陳文忠│107年1月20日│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下午2時26分│開山路127巷│包新臺幣1,000│行動電話與陳文忠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通話後某時│內公園│元│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以新臺幣1,000元之│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價格售予陳文忠,陳文│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忠再給付現金1,000元│追徵其價額。│││││││予莊順吉。││├──┼────┼──────┼──────┼───────┼──────────┼────────────┤│4│陳文忠│107年1月26日│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下午3時20分│開山路127巷│包新臺幣1,000│行動電話與陳文忠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通話後某時│內公園│元│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以新臺幣1,000元之│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價格售予陳文忠,陳文│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忠再給付現金1,000元│追徵其價額。│││││││予莊順吉。││├──┼────┼──────┼──────┼───────┼──────────┼────────────┤│5│陳文忠│107年1月31日│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下午5時17分│開山路127巷│包新臺幣1,000│行動電話與陳文忠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通話後某時│內公園│元│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以新臺幣1,000元之│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價格售予陳文忠,陳文│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忠再給付現金1,000元│追徵其價額。│││││││予莊順吉。││├──┼────┼──────┼──────┼───────┼──────────┼────────────┤│6│陳文忠│107年2月8日│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下午3時47分│開山路127巷│包新臺幣2,000│行動電話與陳文忠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通話後某時│內公園│元│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以新臺幣2,000元之│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價格售予陳文忠,陳文│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忠再給付現金2,000元│追徵其價額。│││││││予莊順吉。││├──┼────┼──────┼──────┼───────┼──────────┼────────────┤│7│曾瑞銘│106年12月1日│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下午9時2分通│大同路一段46│包新臺幣500元│行動電話與曾瑞銘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話後某時│巷23號樓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以新臺幣500元之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格售予曾瑞銘,曾瑞銘│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給付現金500元予莊│追徵其價額。│││││││順吉。││├──┼────┼──────┼──────┼───────┼──────────┼────────────┤│8│曾瑞銘│106年12月11│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日下午9時29│大同路一段46│包新臺幣500元│行動電話與曾瑞銘持用│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分通話後某時│巷23號樓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以500元之價格售予│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曾瑞銘,曾瑞銘再於隔│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日給付現金500元予莊│追徵其價額。│││││││順吉。││├──┼────┼──────┼──────┼───────┼──────────┼────────────┤│9│曾瑞銘│106年12月26│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日下午9時46│大同路一段46│包新臺幣500元│行動電話與曾瑞銘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分通話後某時│巷23號樓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並於左列時地見│支(含門號0000000│││││││面後,曾瑞銘先給付現│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金500元予莊順吉,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順吉之後再將第二級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500元之價格售予曾│追徵其價額。│││││││瑞銘。││├──┼────┼──────┼──────┼───────┼──────────┼────────────┤│10│曾瑞銘│107年1月28日│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上午4時3分通│大同路一段46│包新臺幣500元│行動電話與曾瑞銘持用│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話後某時│巷23號樓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聯繫見面後,莊順吉即│支(含門號0000000│││││││於左列時地,將第二級│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以500元之價格售予│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曾瑞銘,曾瑞銘再給付│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現金500元予莊順吉。│追徵其價額。│││││││││├──┼────┼──────┼──────┼───────┼──────────┼────────────┤│11│梁寶貴│106年11月16│臺南市中西區│甲基安非他命1│莊順吉以0000000000號│莊順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日下午2時7分│大同路一段46│包新臺幣1,000│行動電話先與梁寶貴及│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32秒後某時│巷23號│元│曾瑞銘持用之00000000│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86號行動電聯繫後,莊│支(含門號0000000│││││││順吉即於左列時地,將│一二七號SIM卡壹枚)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命1包,以1,000元之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格售予梁寶貴,梁寶貴│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給付現金1,000元予│追徵其價額。│││││││莊順吉。││└──┴────┴──────┴──────┴───────┴──────────┴────────────┘【附表二】:被告莊順吉販賣毒品譯文一覽表┌───┬───────┬─────┬─────┬──────────────┬──────┬──────┐│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通話對象│通話內容│卷證出處│筆錄出處││││(A)│即購毒者││││││││(B)││││├───┼───────┼─────┼─────┼──────────────┼──────┼──────┤│1│106年10月16日│0000000000│0000000000│A: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上午12時25分06│(莊順吉)│(陳文忠)│B:喂,吉哥嗎?我到藥仔這裡│卷第107頁│卷第61頁、第│││秒│││了││261頁││││││A:好││││││││B:好,有辦法趕嗎?││││├───────┤│├──────────────┤││││106年10月16日│││B:喂│││││下午11時38分54│││A:你在哪裡│││││秒│││B:我還在公司,我老闆不在(││││││││語意模糊)││││││││A:你說什麼││││││││B:我老闆啦,昨天不在,昨天││││││││有講好了,昨天他有先拿一││││││││千給我,阿現在人不在││││││││A:我不知道喔看你喔│││├───┼───────┼─────┼─────┼──────────────┼──────┼──────┤│2│106年11月16日│0000000000│0000000000│B: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上午11時33分44│(莊順吉)│(陳文忠)│A:嘿│卷第111-113│卷第261-262│││秒│││B:吉哥嗎,我剛有看到你跟貓│頁│頁││││││仔從我這邊騎過去欸││││││││A:嘿阿嘿阿││││││││B:阿有方便嗎││││││││A:不太方便,一點點而已││││││││B:錢要跟你買的欸││││││││A:我知道啦,阿就那個,那個││││││││阿,不錯你知道嗎,不錯啦││││││││B:不錯?││││││││A:那個那個啦,要來嗎││││││││B:沒有啦,你們那邊我不要去││││││││啦,他那天,吼││││││││A:阿是怎樣││││││││B:就是又口角啦││││││││A:跟誰阿,寶貴噢(譯音)││││││││B:*****啦(語意模糊),阿就││││││││為了賺錢的事情,我要邀他││││││││賺錢載櫥櫃(譯音),最後我││││││││被遷去還,而且跟我翻臉,││││││││說那太大箱不好載,他跟那││││││││個誰借的阿,**他們在做生││││││││意那個(語意模糊)││││││││A:喔你說那個那個││││││││B:龍什麼的,摩托車怎麼能被││││││││拖,這樣,叫他回來還,然││││││││後跟我翻臉││││││││A:這樣的話││││││││B:你看要約樓下跟我談還是怎││││││││樣││││├───────┤│├──────────────┤││││106年11月16日│││A:喂│││││上午11時45分58│││B:喂我也在樓下│││││秒│││A:我也在樓下阿││││││││B:我在石桌這││││││││A:噢好││││├───────┤│├──────────────┤││││106年11月16日│││A:那個好了啦│││││下午2時18分17│││B:好了嗎│││││秒││││││├───┼───────┼─────┼─────┼──────────────┼──────┼──────┤│3│107年01月20日│0000000000│0000000000│B:喂!我 忠仔 │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下午1時12分09│(莊順吉)│(陳文忠)│A:怎樣│卷第113頁│卷第262頁│││秒│││B:要處理啦││││││││A:你在哪││││││││B:我在我家││││││││A:好││││││││B:好││││├───────┤│├──────────────┤││││107年01月20日│││B:我在我家│││││下午2時26分54│││A:喔│││││秒││││││├───┼───────┼─────┼─────┼──────────────┼──────┼──────┤│4│107年01月26日│0000000000│0000000000│A: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下午1時18分59│(莊順吉)│(陳文忠)│B:喂,今天有方便嗎?│卷第115-117│卷第37頁、第│││秒│││A:蛤?│頁│320-321頁││││││B:有方便嗎?││││││││A:現在嗎││││││││B:對││││││││A:現在沒有,要問││││││││B:好阿你問看看││││││││A:那個馬上問馬上有啦││││││││B:蛤││││││││A:我等一下過去你那││││││││B:我在家啦││││││││A:喔好││││├───────┤│├──────────────┤││││107年01月26日│││A:我在那個石桌那│││││下午1時36分34│││B:好│││││秒│││││││├───────┤│├──────────────┤││││107年01月26日│││B:喂,到了嗎(語意模糊)│││││下午3時6分35秒│││A:到啦我在外面││││││││││││├───────┤│├──────────────┤││││107年01月26日│││A:喂喂│││││下午3時20分51│││B:喂你過來拿錢啦│││││秒│││A:喔好│││├───┼───────┼─────┼─────┼──────────────┼──────┼──────┤│5│107年01月31日│0000000000│0000000000│A: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下午4時32分54│(莊順吉)│(陳文忠)│B:喂我在家,你有方便嗎│卷第117頁│卷第263頁│││秒│││A:那個...等一下看怎樣啦││││││││B:好││││├───────┤│├──────────────┤││││107年01月31日│││A:喂│││││下午5時17分35│││B:嘿│││││秒│││A:我在你們的巷子口││││││││B:好│││├───┼───────┼─────┼─────┼──────────────┼──────┼──────┤│6│107年02月08日│0000000000│0000000000│A: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下午3時47分20│(莊順吉)│(陳文忠)│B:嘿, 頻果 啦│卷第117頁│卷第63頁、第│││秒│││A:蛤?││263-264頁││││││B:頻果啦││││││││A:喔喔,啊可是現在比較那個││││││││欸││││││││B:比較怎樣││││││││A:比較貴欸││││││││B:比較貴喔││││││││A:嘿,現在二五不多了││││││││B:變少了喔││││││││A:嘿啊,沒關係啦都二五就好││││││││了嗎││││││││B:兩千啦││││││││A:兩喔││││││││B:嘿啦││││││││A:喔│││├───┼───────┼─────┼─────┼──────────────┼──────┼──────┤│7│106年12月01日│0000000000│0000000000│A:喂,我在那個(圓環)**這│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下午6時07分30│(莊順吉)│(曾瑞銘)│啦(語意模糊)│卷第71-73頁│卷第37頁、第│││秒│││B:阿你不來一下││320-321頁││││││A:蛤││││││││B:要麻煩你啦,那個啦││││││││A:現在沒貨欸││││││││B:那邊沒有?││││││││A:對啊我剛剛問了││││││││B:這樣好吧││││├───────┤│├──────────────┤││││106年12月01日│││A:喂有啦有啦│││││下午6時09分45│││B:有噢,那你過來阿│││││秒│││A:阿那個,那個,跟峰仔就那││││││││個,吼(語意模糊)││││││││B:沒關係啦││││├───────┤│├──────────────┤││││106年12月01日│││A:喂│││││下午9時02分55│││B:要來了嗎│││││秒│││A:在路上在路上││││││││B:好│││├───┼───────┼─────┼─────┼──────────────┼──────┼──────┤│8│106年12月11日│0000000000│0000000000│B: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下午8時54分11│(莊順吉)│(曾瑞銘)│A:我現在要過去處理了│卷第73頁│卷第37-39頁│││秒│││B:喔││、第321頁││├───────┤│├──────────────┤││││106年12月11日│││A:喂│││││下午9時29分24│││B:阿還沒好噢│││││秒│││A:快好了││││││││B:我在樓下等你我怕門關著│││├───┼───────┼─────┼─────┼──────────────┼──────┼──────┤│9│106年12月26日│0000000000│0000000000│A: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下午5時50分11│(莊順吉)│(曾瑞銘)│B:救我阿救我│卷第73-75頁│卷第39頁、第│││秒│││A:什麼啦││321-322頁││││││B:救我啦││││││││A:我要死了我││││││││B:蛤?想一下辦法想一下辦法││││││││A:你在哪啊││││││││B:在家啦││││├───────┤│├──────────────┤││││106年12月26日│││A:喂│││││下午7時27分49│││B:啊救一下我擔心的要死│││││秒│││A:還沒啦他在忙啦││││││││B:喔,要來欸不然明天我會擔││││││││心到死││││├───────┤│├──────────────┤││││106年12月26日│││(你娘機掰阿)│││││下午9時46分59│││A:喂│││││秒│││B:阿有嗎││││││││A:我馬上過去││││││││B:好│││├───┼───────┼─────┼─────┼──────────────┼──────┼──────┤│10│107年01月28日│0000000000│0000000000│B:喂│107偵8361號│107偵8361號│││上午3時25分57│(莊順吉)│(曾瑞銘)│A:喂我要過去鳳清那│卷第81頁│卷第323-324│││秒│││B:現在嗎││頁││││││A:嗯好││││├───────┤│├──────────────┤││││107年01月28日│││B:喂│││││上午4時03分13│││A:來開門一下│││││秒│││B:好│││├───┼───────┼─────┼─────┼──────────────┼──────┼──────┤│11│106年11月16日│0000000000│0000000000│曾:欸│107他3396號│107偵18339號│││下午1時51分57│(莊順吉)│通話對象:│莊:欸你問看看有沒有要那個│卷第180-181│卷第140頁│││秒││梁寶貴│曾:我叫他聽好了│頁││││││曾瑞銘│莊:出院了噢│││││││購毒對象:│(曾:你跟他說啦)│││││││梁寶貴│梁:喂,3、4點啦,嘿阿我身上││││││││才一千而已(語意模糊)││││││││曾:阿我人在我朋友這欸,我在││││││││那啦││││├───────┤│├──────────────┤││││106年11月16日│││莊:喂│││││下午2時7分32秒│││曾:喂你在哪,我**啦(語意模││││││││糊)││││││││莊:我在那個,我馬上就到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