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YONGSOON(黃永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7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639號、114年度偵字第42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YONGSOON(黃永順)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NGYONGSOON(黃永順)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現因案件業已辯論終結,被告於審理中承認起訴罪嫌,已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