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6號

聲請人 杜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聲請人雖於民國114年3月3日具狀聲請退費500元(卷第53-55頁),然非訟事件業於114年1月1日起,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提高徵收數額標準,本件非訟事件係由聲請人於114年1月14日具狀到院聲請(卷第9頁),應適用提高後之數額即新臺幣1,500元徵收費用,因此聲請人已繳納之費用1,500元(卷第10頁),與法律規定相符,並無溢繳情形,自無退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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