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 莊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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