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告 吳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