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葉雨民
鄧恒志 林文華 被告 莊何秀堂
莊誌豪 即 莊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3所示新竹縣○○鄉○○段973地號、974地號土地地目「田」之記載,應更正為「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