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欣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4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拾參點參捌肆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業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無誤,且扣案之晶體6包(驗餘淨重合計13.3845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中心104年5月26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前揭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大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