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60號上訴人即被告葉衣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立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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