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8號聲請人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宇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8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顯無理由判決駁回(見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75號判決),且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本件核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特別必要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礙難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黃麟倫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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