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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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柏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柏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台上5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626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江翠萍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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