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Nintendo」商標之遊戲機R4轉接卡及MicroSD記憶卡各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平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3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之仿冒「Nintendo」商標之遊戲機R4轉接卡及MicroSD記憶卡各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俊平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103年度偵字第2334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遊戲機R4轉接卡及MicroSD記憶卡,經鑑定結果:R4轉接卡回應任天堂公司所研發之DS遊戲機之偵測信號時,所送出之數位資料,內容即為與任天堂公司名稱及我國第374086、816645、816646號「Nintendo」註冊商標相同之名稱及圖形,該商標之使用未經任天堂公司同意,使用在R4轉接卡及該遊戲機中,會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該R4轉接卡係任天堂公司製造或授權製造;將MicroSD記憶卡置入R4轉接卡,再置入任天堂DS遊戲機執行後,在DS遊戲機螢幕上會顯示任天堂公司在我國所註冊之商標,該遊戲軟體上所使用之上述註冊商標並未經權利人授權等情,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任天堂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48至61頁),堪認扣案之遊戲機R4轉接卡及MicroSD記憶卡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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