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余如惠律師 蘇瑛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6月24日、95年8月24日起各延長羈押
2月。
二、被告甲○○涉犯殺人罪,已據被害人乙○○證陳綦詳,復有相關物證為證,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而被告甲○○所犯殺人罪,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如將被告甲○○釋放,有可能因犯重罪而有逃避審判、執行之可能,而此危險,尚無法以具保替代之。是本院認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