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 吳碧珠 非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
王森榮 律師 洪國祐 相對人詠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珍 非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昭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張玲玲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647,000股,伊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193,795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1.77%,且已繼續持有該股份1年以上。茲因相對人隱匿公司財務狀況、借貸情形等資訊,經股東多次要求相對人說明財產情形及業務帳目,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致股東對相對人運作及財務流向均無所悉,影響股東權益甚鉅。且相對人之代表人洪國珍另行設立與相對人所經營螺絲、螺帽製造同一業務之第三人鴻全精密金屬有限公司(下稱鴻全公司),經伊多次索取相對人之財務報表及會計帳冊等文件,並要求說明相對人與鴻全公司間之關係,均遭相對人拒絕,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迄今(106年8月1日具狀)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伊未隱匿公司財務狀況,亦未拒絕提供財務報表,伊係家族企業,伊之代表人洪國珍為聲請人配偶之兄,雙方前因聲請人及其配偶退股等事宜有所爭執,聲請人之聲請屬權利濫用,有違誠信原則,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再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需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647,000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股東,持有193,795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1.77%,且繼續持有迄今已超過1年以上,符合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之規定,有相對人之公司資料查詢、股東名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2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程序之形式審核,已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之人之要件,洵屬合法,應予准許。
㈡再相對人辯稱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屬權利濫用,有違誠
信原則云云,然所謂權利濫用,係指當事人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言;所謂誠信原則,係指依一切情況,就其具體情形,有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求其妥適正當而言。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法律所賦與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乃正當行使權利,自非權利濫用,亦無何違背誠信原則之情事。況且,檢查人之檢查範圍,僅限稽核公司帳目、財產,若相對人之財務制度健全,當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對公司營運發生影響,是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難認有何權利濫用或違誠信原則情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五、關於本件檢查人之人選,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之人選,該公會按輪派方式推薦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尚屬客觀中立,本院復審酌該公會推薦之張玲玲會計師學經歷,及其現職為執業會計師(見本院卷第24頁),應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選派其為本件檢查人應屬適當。且張玲玲會計師亦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爰依首揭規定選派張玲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