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丙○○○
戊○○丁○○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三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新國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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