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弄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貳佰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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